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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笔楼 > 随身带着一个世界 > 第552章 计划未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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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光良不慌不忙地喝了一口茶,说:“在拥有完善人口信息的情况下,我们要界定这个真实的生育计划也并不复杂。

    而且,我们还可以动用行政的手段,来干预所有人的生育计划。

    我们可以进一步把一年的计划出生人口分摊到每一个月,当医疗系统所登记的怀孕妇女人数,已经连续几个月超过当月标准值的时候,我们就可以临时启动生育计划申报登记。

    如果申报登记的数量在年度计划之内,就可以不予启动政策引导。

    当申报登记有生育计划夫妻的数量超过年度计划的时候,就按照一定的规则,直接取消一部分人的生育计划。

    比如说,我们先前探讨过的世代更替生育率,在一个稳定的社会里,一对夫妻的平均生育数量应该就是在2.1左右。

    如果一对夫妻已经生育了两个子女以上,那么他们的生育计划就属于首先要取消的。

    如果取消了这些夫妻的生育计划之后,生育计划的数量仍然高于年度计划的话,就可以用年龄的大小来进行排除。

    我们可以把所有提出生育计划的人,按照年龄由高到低进行排序,优先保障大龄夫妻的生育需求。

    按照当年度剩余的生育计划数量,我们确定出哪些年龄段的夫妻可以实施生育计划,哪些年龄段的夫妻需要延迟生育计划。

    只要夫妻之间任何一个人的年龄在可以实施生育计划的年龄段之内,他们的生育计划就可以被确认。

    而那些因政策需要被要求延迟生育计划的夫妻,其生育计划延迟到下一年度。

    如果这些人按照被延迟的生育计划怀孕生育之后,我觉得就可以认为他们的生育计划是真实的,可以给予一定的社会贡献值奖励。

    如果他们并没有按照被延迟的生育计划怀孕生育,则视为他们被延迟生育的计划是虚假的,就不予奖励社会贡献值。”

    “如果,他们不按照政策确定的生育计划延迟生育,又该怎么办?”

    “人口政策关系着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如果他们不按照政策确定的生育计划延迟生育的话,他们的行为可能对整个社会的稳定造成一定的影响,并且会影响到国家政策的严肃性。

    所以,我认为这样的人给予一定的社会贡献值处罚也是应该的。”

    “这个办法我觉得不错,只是,现在华夏国男女之间的权力是平等的,而且,在任务发布平台的影响下,男女之间在从事社会事务过程中的区别已经不大了。

    在这样的情况下,不少性格不合的夫妻出现了和离的现象,这也是华夏国法律所允许的。

    按照你的办法,又该如何界定这种和离之后再婚夫妻的生育子女数量?”

    “对啊,如果一对夫妻在和离之前已经拥有了两个子女,在再婚的时候,如果配偶都没有生育过子女,这样的情况又该怎么算呢?”

    吴光良说:“这有什么不好算的,华夏国的人口系统已经清楚地记载了每个人的子女情况,夫妻任何一方如果生育了两个子女以上,自然就认定他们的生育计划在被规则排除之列。”

    “可是,这样做的话,对另一方从未生育子女的人来说,是不是有点不公平啊?”

    “按照华夏国的法律,任何人都拥有平等的生育权,可这样一来,又该如何保障他的生育权?”

    “取消他们在某个年度的生育计划,并不是不允许他们生育,而是不允许他们在这个特殊的年龄段之内生育而已。

    我们可以根据人口系统中的年龄结构情况,把他们的生育需求推迟到下一年、或者是更长的时间里。

    这样的话,我们并没有限制他们的生育需求,只不过是让他们的生育计划相对于社会管理和资源分配来说,显得更加合理。”

    “可是这样的话,按照你先前的政策,只要夫妻一方已经生育了两个子女的人,首先就会被取消他们生育计划。

    既然他们的生育计划都被取消了,如何参与生育计划的延迟?”

    “如果按照这样的规则,对于一方拥有多个子女,一方没有子女的夫妻来说,是感觉到有一点不公平。

    可如果不这样设置的话,就会出现一个漏洞,如果某一个人在拥有两个子女之后就选择离婚,然后与一个没有子女的成员再婚,他就可以获得生育更多子女的机会。

    我担心这会严重地破坏生育权的公平性。”

    吴光良说:“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只是维持人口不至于下降的最低标准,所以,我们实际上还有一定的指标可以用来应对这样的特殊情况。

    首先我觉得,这样的行为虽然可能存在,但这并不是我们希望看到的,也不应该成为社会的主流。

    所以,我们可以通过制定一些有针对性的政策,来对这种社会不应提倡的行为进行限制。

    比如说,我们可以制定这样一个政策,只要夫妻双方的子女数量加起来达到了三个,如果夫妻一方是初婚的话,可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生育一个子女。

    如果夫妻双方的子女数量加起来达到了四个的话,不管夫妻一方是否初婚,都不再纳入生育计划。

    生育权公不公平,并不取决于少数特定的情况。

    如果为了满足一小部分人的生育权利,反而让更多的人感觉到不公平的话,这就违背了我们制定生育政策的初衷。”

    魏民生说:“绝对的公平是很难做到的,我们只能够尽量做得更好,把可能存在的管理漏洞提前堵住,并且用行政或者经济的手段来引导大家的生育行为,从而逐步优化我们的人口结构,形成一个良好发展的基础。”

    吴光良接着说:“实际上,我们华夏国目前还处于一个人口数量高速发展的阶段,我们有充足的时间来逐渐改变大家的生育理念。

    既然我们的社会制度可以承受每年生育数量比上一年多百分之十的波动,所以,我们不妨在达到人口上限之前,按照这样的发展速度制定人口政策。

    也就是说,如果今年的新生人口数量为一万,明年的计划就可以确定为一万一千人,然后每年按照这个比例逐渐增长,直到每年的生育人口数量达到七十万人的水平。

    到了那个时候,我们的总人口水平应该已经达到了五千万,然后再根据那个时候的人口基数和治下的土地面积来制定下一个阶段的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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