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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八章秦制

    在张嘉师的心中,制度的改革对于国家的国力恢复有着必然性。

    但是贸然对于国家体制的变动,无疑是一味毒药。因为以秦帝国眼下的情况来看,过于苛求后世的制度是一种“自寻短见”的事情。

    正所谓没有最好的,只有最合适的。

    张嘉师很清楚这一点,所以他在很多时候所想到的事情,就是以秦帝国的制度为基础,在一些方面进行修补。

    而一直以来,张嘉师以及眼下的秦帝国的中枢层面,也在这方面进行着自己的努力。

    ……

    秦朝时期的制度经历了战国时期的磨练以及秦帝国在统一十多年的时间当中,事实上已经得以证明是较为有效率的制度。

    若非如此,后来的汉帝国也不会被后世的人认为是继承秦制为主体的又一个大一统王朝。

    秦朝时期的国家治理制度以郡县制为主体的中央集权制。

    在官职方面,秦帝国的郡县制主要是有着这方面的划分:

    郡设郡守、郡尉和监御史,分别掌管政务、军事和监察。

    郡守——也称太守,为一郡之长,由国君直接任免;边地多为武将,内地多以郎官出任,银印青绶、秩二千石。秦朝的郡守权力非常大,除了由朝廷直接任免的县令县长、负责监察郡治的监御史、负责统领驻军与管理治安的郡尉三者外,郡的其他官员均由郡守自行任免。

    郡丞,郡的次官,辅佐郡守综理郡政,铜印黑绶、秩六百石。郡守缺位或不能理事时,郡丞代行郡守职务。

    属官有卒史、主簿、牧师令等。

    边塞诸郡另置长史,管理兵马军政,与郡丞同秩。

    郡尉,掌郡驻军,主管治安、侦缉盗贼,银印青绶、秩比二千石。郡尉直辖于朝廷,与郡守相抗礼。

    郡尉属官有丞,内地诸郡设丞一人、大郡则设两人。边塞诸郡则每百里置都尉一人,都尉辖士史、尉史各二,掌边塞卫戍;关隘之处置关都尉,均隶属本郡郡尉。可见尉的职掌有二:一是辅佐郡守管理甲兵;二是主管逮捕盗贼。

    监御史,又叫郡监,隶属御史中丞,负责监察郡守与其他官员。

    县令、长均由朝廷任命。丞助令办事,尉统一县甲兵,捕盗。丞,尉是一县之长吏,斗食、佐史称为少吏。其属吏还有:主吏,也称功曹,主管选用县之少吏和考绩。

    县为秦朝最低一级行政地方,秦朝按县的人口多寡,万人以上的县置县令、以下的县置县长。县令铜印黑绶、秩千石至六百石,县长铜印黄绶、秩六百石至五百石。

    县丞为县的次官,职比郡丞,铜印黄绶、秩四百石。

    县尉掌治安、捕盗之事,职比郡丞、掌管一县的军事事务;统领一县甲兵和兵役事宜。县尉的职掌有二:一是辅佐郡守管理甲兵;二是主管逮捕盗贼。4.功曹,掌县吏的考绩等第升降。

    令史,管理文书档案。

    狱掾,县狱的典狱长;狱吏,县狱的狱卒。

    文无害,所谓公平吏,掌巡查监狱,复查案卷,以防止冤狱。

    厩驺,掌管一县之车马事宜,又叫厩司御。

    仓吏,主管仓储,为县库的长官――掌管武器仓,粮仓等。

    佐史——令的属官,属低级官吏;仓吏佐史,辅助仓吏的低级官吏。

    县以下置乡,乡以下置亭,亭以下置里。这些都是以宗族为核心的人民自治组织。县令管理下属各乡,乡下设游徼,三老,啬夫,有秩。

    三老,一乡德高望重者充任,掌教化,有所谓孝悌仁义之家可以申报郡县予以表彰,并可以推荐优良子弟出任郡县吏。

    有秩,啬夫:人口达五千人的乡,由郡指派一人为有秩;不足五千人的乡,由县指派一人为啬夫。两者职责相同,都是调解邻里纠纷、帮助政府收取赋税、安排徭役。14.游徼,为徭役的一种,掌巡察地方、缉捕盗贼。

    亭长,吏职,也是徭役的一种,汉高祖在秦朝曾任此职。掌同啬夫。亭长之属为亭父、求盗两卒,前者负责本亭保洁、后者负责追逐盗贼。

    每个县都设有武库,由县丞管理,而直接管理的是每个县的“库啬夫”一职,分管武器制.造和供应,而武器和盔甲等军事装,平时也统一保管在武器库里,战时统一配发给征发起来的士兵使用,战斗结束后则统一回收继续保管和维护。

    首先是军队配备的马匹,在冷兵器战争时代,马匹可以说是最重要的军事物资之

    一。每县还有主管“军马”的官员,厩司御。

    这样如果被征兵却迟迟不到相应的岗位上值班,而屯长和仆射等相关官吏却渎职不按规定进行报告的,相应官吏各处以出资为军队购入一面盾牌的经济处罚。

    商鞅把普通平民百姓都以什伍为单位编制起来,一方面这种什伍编制推行了商鞅的连坐制度;另一方面把百姓以军事组织的方式进行编制,平时作为组织生产的单位,战时随时可以征发什伍组成一支军队。

    平时管理村社的各级官吏,战时就是各级军事组织的军官。每一个适龄的秦人都是国家的“预备役人员”,当战事发生的时候,所有人都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国家的安排,或上前线作战,或全力供养参战的士兵。

    民户聚居之处叫做里,犹如现在的“居民点”。

    孔子说:“里仁为美。”就是指邻里的里而言。一里居民多少不等。里设里正。里之下有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伍有伍老,以相检查。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三老,掌一乡之教化,凡有忠孝节义可以为民表率者。

    一般说来,步兵的编制分为六级,即:五人为伍,设伍长一人;二伍为什,设什长一人;五什为屯,设屯长一人;二屯为百,设百将一人;五百人,设五百主一人;一千人,设二五百主一人。其中,“二五百主”也称“千人”,已属中级军官。

    以秦始皇陵出土的兵马俑情况看,很可能是四骑一组,三组一列,九列一百零八骑为一队,并能属战车六乘。这和篇所说“五骑一长,十骑一吏,百骑一率,二百骑一将”的编制,大致相近,但有所不同。

    车兵的编制,从秦始皇陵出土的兵马俑情况看,没有步兵配合时,每八乘为一偏,二偏十六乘为一组,四组六十四乘为一队。

    这和篇所说“五车一长,十车一吏,五十车一率,百车一将”的编制,也是颇为接近的,但有所不同。

    当有步兵配属时,则以兵车一乘、甲士三人,步卒八人为一个基层单位,六乘为一组,十八乘加指挥车一乘为一队。这和春秋时每乘兵车步年多至七十二人的编制大不相同,其原因就在于兵种的发展和车、步的分离。

    春秋时期是车战的鼎盛时代,以车为主,车、步合编,随着战争的需要和兵员的扩充,车属步卒由十人、三十人……一直增加到七十二人。

    进入战国以后,步兵成为独立的兵种,并取代车兵而居于主导地位,车、步、骑逐渐按兵种分别编制,因而车属步兵愈来愈少。到了秦代,车、步、骑分编已成定制,作战时的配合是兵种的协同而不是编制的混合。所以,车、步合编的现象已不多见。合编时每乘步卒减少到八人。

    秦代军队的战时编组,是在平时编制的基础上,组建为大规模的作战部队,一般称为部曲制。其具体编组的方法是:首先根据作战对象等各方面情况,确定总兵力,

    1.任命三军统帅;

    2.在统帅之下,根据作战的需要和总兵力的多少,分设若干个将军;

    3.每个将军统率若干个部,部的长官称校尉,即一部一校;4.每个部下设若干个曲,曲的长官称军候,即一曲一候;5.曲以下即平对军队的编制,如步兵的千人,五百人、百人〔设百将)、五十人、十人、五人,以及数量不多的车兵和骑兵。

    6.自五百主以上,各级指挥官都设有自己的亲兵卫队,大约占其所率总兵力的十分之一,如五百主的卫队为五十人,二五百主的卫队为一百人,校尉的卫队为一千人,大将的卫队为四千人,等等。

    7.凡将军以上皆设有作战指挥机构,称为幕府。幕府中设有各种指挥机关和参谋人员,达数十人之多。

    8.作战行动结束后,曲以上指挥机构即行撤销,将军交出兵权,部队恢复平时建制,士兵分别归建或复员。

    ……

    秦帝国的民生制度大致如下:

    土地制度、户籍制度:

    秦的土地资源属于国有,由于当时地广人稀,为了更好地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秦制定了如下法规:大面积授田给农民。中提出,每个成年农民由国家授田“小亩五百”。

    按“六尺为步,步百为亩。秦田二百四十步为亩”的记载可知,前者为小亩,后者为大亩。

    基于土地国有化制度强化的思路,授地后,设定阡陌封疆,不许私自更动;如每个农户所获得土地数量及向国家缴纳的赋税都相等;如努力耕种者可以免除徭役等。载:如果向国家交纳一千石粮食,就可以得到一级爵位。按当时的制度,爵位高者就可以做官。

    秦国奖励耕牛的养殖。牛耕是当时农业生产力发展的主要标志。秦的规定:在每年的四月、七月、十月和正月评比耕牛。对官府饲养的牛,成绩优秀的,赏赐田啬夫酒一壶、干肉十条,免除饲牛者一次更役。成绩低劣的,田啬夫要受到申斥,要罚饲牛者两个月的劳役。对各家各户饲养的耕牛,也进行评比。成绩优秀的受到赏赐,成绩低劣的,要遭到笞打。

    在里耶户籍简牍里,记录着人口的所在地、家庭身份、出生地区、爵位、姓名等信息。在一个家庭内部,按照以户主为首,男性、成年人、直系亲属、再到女性、未成年人、旁系亲属的排列顺序记录着家庭成员。连主人家的臣妾和私家奴婢等也编排进主人家的户籍,包括如同现在的“流动人口”等也可能被严格的户籍制度所管理。

    户籍制度和连坐法得以施行,是因为有足够的经济利益基础做交换,即服从就可以获得利益,反对不但无利益可言,反会遭到暴力的惩罚。倘若服从也无利益获得,是死路一条,那么这两个暴力制度最终是要破产的。

    户籍制度的妙用除去对人的组织管理和地域控制外,还可以把人分类,区别对待。首先,就要把从事商业的人员打入另册,用课高税加限制物价的办法,逼迫他们放弃商业转为耕种。如果转为农业户,不去努力劳作,导致经济拮据的,就要转成奴隶籍,成为官府奴隶,强制劳动。对于商业户口的人,不单严格限制数量,还要加大摊派徭役的力度。

    秦王政十六年规定男子不论成丁与否,一律登记年龄。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废除分封制,建立郡县制和户口编制制度,“十户为一里,十里为一亭,十亭为一乡,若干乡为一县”。

    秦律汉律规定,人人都必须登记入籍,隐瞒登录者当论罪受罚。凡登记在国家户籍上的人口统称为“编户民”,编户民不得随意迁徙,国家对逃脱名籍的亡命之徒进行严惩。编民想迁居某地,必须首先得到当地官吏的批准。当编民迁至新居地后,还必须到当地占籍。所有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严格控制户口,使人人不得脱籍,长期为国家交租税,服徭役。

    商鞅变法的户口编制是“五家为伍,十家为什”,生了小孩要登记,死亡人口要除名,官吏要经常检验户口,凡是在册人户,都得向国家缴纳赋税,充服兵役,维护地方治安,检举捉拿“奸人”。”秦代推行颛顼历,以十月为岁首,九月为岁末,故于年终前秋八月调查人口,造籍傅籍。

    有的奴隶可以结婚生子,成家的奴隶称“臣”,以“家”计算,史书有奴隶主买卖和赏人“臣五家”、“臣十家”乃至“臣一百家”、“臣二百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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